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公众意见收集渠道,保护意见提出者的合法利益。
第二条 重大、紧急的意见和建议,收集者应当立即向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意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
第三条 受理: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内的意见事项,要查清事实,秉公办理,做到件件有回音、有着落、有结果。
第四条 意见提出者对办理结果有明显异议或认为本单位处理不当、有误的应当说明情况。
第五条 意见落实及相关工作的承办部门每季度将办理情况汇总上报学校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督办受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办理公众意见接收和反馈的工作人员如与反馈事项或与反馈人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工作人员及承办部门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国家秘密、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意见提出者提出的建议对改进学校管理和教学秩序工作有重大作用,应当酌情予以表扬。
附:意见收集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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