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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

菏泽市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水平评估制度,增强中小学推进素质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山东省素质教育工作实施方案》(鲁教基发〔2014〕1号),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学生发展为本、以促进学校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的学校管理水平评估工作,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学校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学生发展为本。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把促进全体学生发展和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作为衡量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
(二)坚持以促进学校发展为目标。既重视学校发展的结果,也注重学校发展的过程。既要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又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为依据;评估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
三、评估标准及等级呈现
评估指标体系分为办学思想、制度建设、办学行为、德育工作、教学工作、办学成效等6个A级指标,19个B级指标,42个C级指标,以及一个附加项。其中办学思想80分、制度建设140分、办学行为160分、德育工作220分、教学工作200分、办学成效200分,总分共计1000分,另外学校示范作用作为附加项分值为50分。根据评估得分设A、B、C、D四个等级,其中总分达到900分以上的可认定为A等,总分在750-899分之间的可认定为B等,总分在600-749分之间的可认定为C等,总分在599分以下的认定为D等。
四、组织实施
(一)学校自评
突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学校管理的主体地位,建立完善学校自评制度,组建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自评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每学年对照评估指标和评分办法进行自评。
(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3-5年一轮的评估周期对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评估工作做出整体规划和具体安排,并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进行评估。各学校在接受评估前要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受评估后要根据反馈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报教育主管部门,接受复查。
(三)市教育局评估检查
市教育局统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评估检查工作,对县区、学校评估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对各县区评估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抽查,总结推广经验并通报评估检查情况;负责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的评估。
(四)规范化学校等级认定
已被授予“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可直接认定为A级。已被授予“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可直接认定为B级,也可按正常程序申请评估。学校管理水平被县区评估认定为B级以上等级且办学条件达到标准化的学校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市级以上规范化学校。
(五)实行动态管理
已被评估认定管理水平达到某一等级的学校如在办学过程中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可按程序申请更高等级的评估认定;如出现重大管理问题或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平时随访抽查中发现管理水平明显下降,应及时做降级处理。一轮评估结束后,县区可继续开展下一轮次复评。
五、评估程序
各级教育部门对学校具体实施评估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组,提前向学校发出书面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二)接受并审核学校自评报告。
(三)采取实地查看、访谈座谈、问卷调查、听课测试、查阅资料等方式,进校全面收集信息,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征求社会和公众意见。
(四)评估结束时,向学校口头反馈评估意见,并听取学校的说明和申辩。
(五)教育部门根据评估组报告、学校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等级及存在的问题形成评估意见书发送学校。
(六)督促、指导学校按评估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六、结果使用
(一)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评估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总结,并向市教育局报告年度进展情况。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评估结果作为学校问责、干部考核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被认定为D级的公办学校校长,建议进行调整;被认定为D级的民办学校停止招生并进行整改,整改达到C级以上方可恢复招生;初中学校评估结果作为高中招生指标生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学校评估结果,定期发布中小学校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