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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

关于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

  鲁教师发〔2015〕1号

各市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现就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均衡发展”的原则,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内在活力,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师资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

  二、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促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各市遴选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基本均衡的目标。

  三、交流范围

  校长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每届任期一般3-5年)。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已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超过两个聘期(每个聘期一般3-5年)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教师,经本人同意,可不参与交流轮岗。处于孕期、哺乳期或因病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交流。

  城镇学校、省市规范化学校、已聘高中级教师职务达到或超过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应交流教师总数的10%,其中初级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中级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教学能手和县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要占一定比例。同一学校校长、副校长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

  积极鼓励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及教师和各级教研机构人员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幼儿园)交流、支教。

  没有农村学校的市(区),应积极参与“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支持中小学校长教师在市内、省内跨区域交流支教。

  四、组织实施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校长和教师队伍均衡配置要求,制定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团队交流、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和途径。

  校长、教师的交流轮岗,坚持组织选派与个人志愿相结合,一般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请交流。符合交流轮岗要求的校长、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或不符合交流轮岗要求但自愿申请参加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经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交流。

  (二)学校推荐交流。学校根据教师交流的有关规定和本校教师队伍实际,制订年度交流计划。主要依据教师在本校连续任职时间和个人申请,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校长、教师,分期分批进行交流,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实施。

  (三)岗位竞聘交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编制、岗位空缺情况,统一组织县(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校长、教师参加岗位竞聘,择优交流轮岗。

  县(市、区)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需要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城镇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校长每次交流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届,具体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从城镇学校到农村学校交流期满的校长、教师,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回原学校或留在交流学校任职、任教,并在竞岗、竞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交流人员应于每年8月10日前安排到位。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名单要经学校和县(市、区)教育部门公示后确定。

  五、激励机制

  积极探索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设立中小学高级、正高级教师岗位,适当增加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和薄弱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推动县(市、区)域内城乡学校教育均衡发展。在特级教师评选中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适当倾斜。

  在职务(职称)评聘和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中,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正高级教师职称和评选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交流到新的学校后,按原有的教师职务及岗位细分等级聘用。优先任(聘)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

  在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要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对从城镇交流到农村偏远地区的校长教师,加大倾斜力度。加快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切实解决到农村任职任教的校长教师食宿问题。加强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针对性培训,纳入各级校长、教师培训计划和项目,并予以优先安排。对参加交流轮岗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在有关评先树优活动中优先考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应建立教育、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校长教师交流联动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明确校长教师交流的具体要求和支持政策,共同促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根据义务教育发展现状和校长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科学编制校长教师交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交流计划,并落实到校、到人。要妥善处理好校长教师交流与学校办学特色传承、教师交流与教师队伍整体稳定、尊重教师个人诉求与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等相互之间的关系,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校长教师补充配备,破解择校难题,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争取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引导广大校长、教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交流。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校长教师合法权益。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进一步激发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体系,作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校长教师交流工作考核督导办法,细化具体目标,明确任务要求,切实加强对交流工作的指导、考核、评价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24日